(2015)达达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显东与杨吉环、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罗显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杨吉环,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柏菊,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址同上(系杨吉环之妻)。原告罗显东诉被告杨吉环、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由审判员罗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显东、被告杨吉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吉环于2013年9月16日、10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4万元、130万元,均承诺一个月内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4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杨吉环辩称:借款54万元是事实,是付的现金。130万元的借款是算帐而来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杨吉环在原告处借款5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罗显东现金54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元正)。还款期限一个月内还清(月息2分按复利计算)”。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杨吉环经算帐后,被告杨吉环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罗显东现金人民币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正),还款期限在一个月内还清(月息2份按复利计算)。同时查明:以上二笔债务发生在被告杨吉环、柏菊的婚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二张借条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84万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吉环辩称其中130万元的借款含部份利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该债务是被告杨吉环、柏菊婚姻程序期间的债务,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吉环、柏菊偿还原告罗显东借款184万元及其利息(其中54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1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杨吉环、柏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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