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孙绍麒、王静华与孙武、江小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麒,王静华,孙武,江小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01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018号申请执行人孙绍麒,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静华,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孙武,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江小岚,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孙绍麒、王静华与被执行人孙武、江小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孙武、江小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孙绍麒、王静华借款人民币96.70万元;孙武、江小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人民币11.7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孙绍麒、王静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86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17,686元,由孙绍麒、王静华负担人民币11,790元,由孙武、江小岚负担人民币5,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72元,由孙绍麒、王静华负担人民币23,580元,由孙武、江小岚负担人民币11,79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武、江小岚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孙绍麒、王静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同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67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及时兑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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