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3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新林。被告韩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林、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赌博,不顾家庭和孩子,还经常与原告争吵,进而动手打原告。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韩某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余某。婚后一段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4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后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6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期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双方虽分居生活数月,但尚不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未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从双方长远利益着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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