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25
申请执行人高振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选民、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
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岭,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夏选民,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夏锋,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本院依据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48-1号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高振岭用于担保的平顶山市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案已审理终结,现经进入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振岭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