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罗子槐、胡云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子槐,胡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罗子槐被申请人:胡云升关于罗子槐与胡云升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3)运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五万元,未履行部分已查封被执行人妻子范艾英名下的房屋一套。双方达成和解,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柯军审判员 :丁明臣审判员 :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国 营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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