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明珍与刘玉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珍,刘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珍,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执行人刘玉章,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玉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章向申请执行人张明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玉章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利息4500元于2015年9月11日前一次性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玉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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