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新型砖瓦机械厂与苏州华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新型砖瓦机械厂,苏州华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565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新型砖瓦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厚盛路59号。经营者张伟荣。委托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华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相城区太平聚金村。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龙兴,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新型砖瓦机械厂与被告苏州华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小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新型砖瓦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张小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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