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郭乐生,郭炼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新田村3组139号。被执行人郭乐生,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迎风桥镇白沙塘村匡家村。被执行人郭炼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迎风桥镇白沙塘村匡家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沅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应受偿50000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受偿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伟 军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王 弘 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昌(代)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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