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彭德维与甄文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彭德维,甄文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297-2号原告彭德维,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褚洪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爱丽,烟台开发区卫生局干部。被告甄文旭,无业。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开民一初字2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甄文旭在本院执行案款23582.8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永芹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