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张敏、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再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玉红,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郭兰,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敏,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敏,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再审人王玉红与被申请人张敏、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3日申请再审人王玉红对其共同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8月26日,原审原告张敏与原审被告刘敏已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审被告刘敏将借款本金及利息35万元,已全部归还给原审原告张敏,并已履行完毕。故2015年8月27日,申请再审人王玉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玉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被告刘敏将离婚后原妻王玉红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借款,致原判决王玉红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致使王玉红不服,对本案申请再审,亦应减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王玉红撤回再审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申请人刘敏负担。审判长汤林汉人民陪审员张子良人民陪审员漆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蔡旺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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