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施润娴与被上诉人王义斌、吴锦辉撤销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润娴,王义斌,吴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润娴,女,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正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斌,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建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锦辉,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汪宏武,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润娴因与被上诉人王义斌、吴锦辉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润娴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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