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伟军,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郝伟军。被执行人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德成。申请人郝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总额89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该村闲置村部三间半瓦房,双方自行委托评估,评估价15000.00元,给付申请人折抵欠款8959.00元,申请人将剩余款6041.00元返还给被执行人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凤凰洞村民委员会的三间半瓦房所有权归申请人郝伟军所有,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