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4-18
王晓平与张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安市人民法院
北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晓平,张福汉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晓平,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福汉,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平与被告张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平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平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