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勇与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谭勇,男。被执行人曹林,男。申请执行人谭勇与被执行人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谭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曹林偿还借款人民币122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3日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林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谭勇申请的执行标的122000元及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勇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梅建审判员余卫华审判员袁文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建军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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