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毕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蔡县人民法院
上蔡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毕某某,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某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