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邦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终2189号上诉人张邦琴,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上诉人张邦琴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超越职权,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没有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权认定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以民事裁定的方式径行认定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属超越职权。同时,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发文(1996)黔教通[224号]文指出在1998年《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已按当时的规定给予处罚,未再违反的民办教师在今后的民办教师选招中不受影响,故上诉人在1998年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之规定可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黔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毕署办通(2009)225号《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精神可知,张邦琴的诉请属政策调整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飞燕审 判 员  宗慧娟代理审判员  吉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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