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曾国林与陈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林,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润生,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曾国林与被执行人陈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乳法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守旗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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