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爱珍与季洪波、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珍,季洪波,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魏爱珍。委托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洪波。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龙。原告魏爱珍与被告季洪波、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爱珍的委托代理人蔡志鑫、被告季洪波的委托代理人臧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爱珍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季洪波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金龙对此借款作了担保。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季洪波给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魏爱珍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1、2013年2月7日,被告季洪波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借款60万元给被告季洪波,并由被告陈金龙作担保。2、律师函和顺风快递各两份,证明原告催要借款的事实。被告季洪波辩称,被告没有借到该笔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季洪波未提供证据。被告陈金龙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季洪波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魏爱珍现金600000元整,被告陈金龙在担保人处签字。被告季洪波借得上述款项后未能归还,被告陈金龙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季洪波向其借款6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季洪波出具的借条,被告季洪波认为其虽出具了借条,但未能收到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既是借贷的合意,也是借款交付的凭证,被告季洪波在出具借条后,如没有收到借款,因及时通知原告要求收回借条或者报警等其他方式提出异议,但被告季洪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具借条至诉讼之前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季洪波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被告收到该笔600000元的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该笔借款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季洪波理应及时归还,现该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可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依法确定为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金龙为上述借款本息作担保,但是未定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陈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爱珍借款本金600000元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金龙对被告季洪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季洪波、陈金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上述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