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五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苏根喜与刘昀礌、高二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根喜,刘昀礌,高二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五初字第00133号原告苏根喜,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伟卫,内蒙古申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昀礌(曾用名刘云雷),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高二萍,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原告苏根喜诉被告刘昀礌、高二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根喜委托代理人孙伟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昀礌与被告高二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根喜诉称,2014年1月16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有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新城区毫沁营镇乌兰不浪村一宗面积69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4-04-11-114,使用证为国郊用1999字第02980)与地上约4100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140万元。2014年3月7日前移交土地与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税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按协议付款后,被告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原告,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土地与地上房屋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2、赔偿转让款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基准利率6%加罚息50%,从约定移交土地使用权至实际交付,过户日止计算)。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刘昀礌、高二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被告)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呼郊毫沁营乡乌兰不浪村占地面积6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面积4100平方米转让人乙方(原告),转让价壹佰肆拾万元(土地使用证为国郊用1999字第02980号),甲方需在2014年3月7日前移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腾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等”。协议签订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收条,其中收条载明“今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款140万元整。落款处有二被告的确签名与日期”。另查明,原告当庭陈述涉案的房屋是被告兴建但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因被告未到庭,庭后经本院调查,被告刘昀礌表示二被告在2004年登记结婚,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土地转让协议是为偿还借款而签订的保证合同,讼争的土地使用证已作废,被告同意还钱,不同意转让土地,对以上陈述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再查明,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本院依法在相关土地部门对国有土地证的真伪进行了核实,经查,该地号为4-04-11-114的土地无任何登记。现该宗土地及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为支持主张的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转让协议,2、收条,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认证中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形式上是转让实际内容是房地买卖合同,无效协议是转让还是买卖,被告作出转让行为的前提是应该对该讼争的房地等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享有处分讼争标的物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根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牧 人审 判 员  高飞宇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芙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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