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广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份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郑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现已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原告的婚前陪送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某某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农历正月份,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9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4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甲,现跟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5年8月4日,原告鲁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婚姻关系牢固。后虽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双方如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鲁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鲁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夏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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