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应明、郭廉胜与叶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应明,郭廉胜,叶成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应明,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油坊村。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廉胜,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油坊村。委托代理人郭应明,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油坊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成昌,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白马四巷**号。上诉人郭应明、郭廉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应明、郭廉胜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应明、郭廉胜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应明、郭廉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7元,减半收取为615.35元,由上诉人郭应明、郭廉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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