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93号原告王武与被告徐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001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武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杰强支付执行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武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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