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罗翊元与罗成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罗翊元,罗成德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罗翊元,英文名LUOYIYUAN,女,新加坡共和国国籍,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护照号E2477054LExxxxxxxL。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成德,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文利平,四川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翊元与被告罗成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罗翊元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翊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翊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罗翊元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