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为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管字第29号原告董为民,男,汉族,1947年12月21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郭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雨,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为民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出现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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