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任几良与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任几良,华琪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060号原告任几良。被告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几良诉被告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任几良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理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