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2015石执第0508-1指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
执行案件
朱建华,王晓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08-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被执行人王晓琳。关于朱建华申请执行王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3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建华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399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