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范史青、林俊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史青,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俊珠,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范章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小红,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范祝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惠萍,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范史青、林俊珠、范章祺、林小红、范祝桥、钟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林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蕾(代)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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