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振宝与被执行人朱艳梅、陈淑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宝,朱艳梅,陈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宝,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号。被执行人:朱艳梅,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公交公司二场员工,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园小区C号楼1单元11-1号。被执行人:陈淑芳,女,1944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振宝与被执行人朱艳梅、陈淑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振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艳梅、陈淑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29日将位于吉林大街55号江南军园小区C-11-01号房屋交还于申请执行人马振宝,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文博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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