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井研县人民法院
井研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宋某某,鲁某某
离婚纠纷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宋某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宋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宋某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