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宋某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宋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宋某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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