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宁河县集中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执行案件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集中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申请执行人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集中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