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春芳诉被告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芳,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5号原告雷春芳。委托代理人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祝烈。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芳诉被告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春芳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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