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原告雷春芳诉被告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雷春芳,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25号原告雷春芳。委托代理人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祝烈。被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芳诉被告万祝烈、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春芳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