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科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