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辉诉被告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辉,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罗辉,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衡南县。被告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东风路东三角如意E栋。法定代表人贺清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辉诉被告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辉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刘雪平以其所有的牌号为湘DD77**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靓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刘雪平所有的牌号为湘DD77**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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