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炳元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元,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34号原告沈炳元。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79号。法定代表人顾友成,局长。出庭负责人戴布谷,该局副局长。委托人代理人朱锦标,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炳元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吴国税复不受字(2015)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炳元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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