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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