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秋生与陈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邓秋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文青,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秋生与被告陈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邓秋生负担。审判员蔡昭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俞丽蕙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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