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立荣诉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立荣,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01号原告邓立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9日,四川省泸县人。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组织机构代码:68610624-7。法定代表人屈义钏,该公司经理。原告邓立荣诉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立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的质保金予以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邓立荣位于泸州市龙��潭安宁镇营业用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立荣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的质保金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莲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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