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刘永辉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永辉,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东村民小组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94号原告刘永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东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佰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东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辉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刘永辉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永辉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