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华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南通华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委托代理人杨小建。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被申请人南通华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图军。关于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华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51元,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生效后,进行了土地合法手续的补办,现已使非法用地变成了合法用地,因此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已无执行的必要。对于第三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补办了土地手续,对于罚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玲玲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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