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刘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银梅。被告: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