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行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贺凤池与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贺凤池,阜南县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林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再终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贺凤池,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许堂乡张庄。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南县府。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林国志,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许堂乡张庄申诉人贺凤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行初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7月28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阜检民(行)复查(2015)3412000000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亚平审 判 员  梁凤鸣代理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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