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至县人民法院
周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赵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巨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现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策审 判 员 马轩人民陪审员 苗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别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