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碧宇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宇,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33号原告:陈碧宇,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高新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宇诉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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