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金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孙金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世纪路18甲102号。被告孙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金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山东安沃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海涛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学雯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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