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399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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