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李卫国、张春明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李卫国,张春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申请执行人张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五一,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两省,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张春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05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