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锌征与郑辉、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锌征,郑辉,郑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00号原告:陈锌征。被告:郑辉。被告:郑群英。原告陈锌征为与被告郑辉、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锌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辉、郑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锌征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1日,被告郑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偿付之日止按借条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辉、郑群英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陈锌征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郑辉、郑群英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郑辉、郑群英系夫妻,于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郑辉向原告陈锌征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郑辉、郑群英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郑辉、郑群英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郑辉、郑群英系夫妻,于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1日,被告郑辉由案外人黄碧成担保向原告陈锌征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郑辉今向陈锌征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郑辉,2014年6月11日。……”同日,原告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0)转账至被告郑辉账户(账号为62×××19)共计人民币5万元。但借款后,被告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辉向原告陈锌征借款50000元,有被告郑辉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郑辉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在借款后经催讨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借条上并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利息及借款期限的约定,故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郑辉、郑群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辉、郑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锌征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辉、郑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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