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贤庆与罗正权、夏位国、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贤庆,罗正全,夏位国,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贤庆,男,生于1960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胡道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正全,男,生于1956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位国,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钟贤统,四川省邻水县柑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法定代表人蒋国斌。委托代理人周世武,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法定代表人刘琴梅。上诉人刘贤庆因与被上诉人罗正全、夏位国、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贤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道明、被上诉人罗正全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夏位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贤统、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世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刘贤庆对罗正全的伤残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系新证据,将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安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茂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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