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苍伟东与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伟东,张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8号原告苍伟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一委*组。被告张春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小区*栋*单元*楼*号。原告苍伟东与被告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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