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内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云鹏、张香粉、王爱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利艳,内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云鹏,张香粉,王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利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法定代表人贾运民,职务站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荣,职务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云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香粉(又名张香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清。再审申请人郭利艳因与被申请人内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内黄县计生站)、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阳市人计委)、苏云鹏、张香粉、王爱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利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划分责任不当,在赔偿项目方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除构成非法行医外,还具有其他过错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阳市人计委、苏云鹏、张香粉、王爱清个体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00522.49元。本院认为,关于责任划分及是否存在非法行医问题。郭利艳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责任为主次责任,郭利艳承担40﹪民事责任,对于非法行医未予认定,二审法院驳回郭利艳上诉,维持原判。郭利艳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内黄县计生站及以上三名工作人员具有相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内黄县计生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郭利艳关于内黄县计生站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郭利艳的再审申请。故本院二审对郭利艳关于责任划分及非法行医的上诉请求及其要求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郭利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郭利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利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胜利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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